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保1424号
崔惠颜: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健辉、敖海英与被申请人崔惠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保1424号【原案号(2024)粤0105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七日
经办人:梁思远 电话:8300558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