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恢722号
庄健敏: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恢72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庄健敏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中路梅苑直街8号704房的产权份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庄健敏: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恢72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庄健敏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中路梅苑直街8号704房的产权份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