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369号
邵凯之:
本院受理原告詹成普与被告邵凯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何丽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3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邵凯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成普偿还借款本金29590.22元、利息3794.03元,并以29590.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詹成普;二、被告邵凯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成普返还欠款本金32270元,并以322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詹成普;三、驳回原告詹成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2777.4元,由被告邵凯之负担1891.6元,由原告詹成普负担885.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1891.6元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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