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307号
周静:
原告张翼翔诉被告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静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307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周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翼翔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