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58号
广州星乐艺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达伦与被告白若天、关小甜、萧莹艺、梁仲彬,第三人广州星乐艺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所持占第三人星乐艺影公司30%股权为被告一白若天所有,原告所持占第三人星乐艺影公司19%股权为被告二关小甜所有,原告所持占第三人星乐艺影公司1%股权为被告三萧莹艺所有,并判令四被告共同协助第三人星乐艺影公司到官方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二、被告四梁仲彬依照涉案决议(证据3)对原告所持占第三人星乐艺影公司的50%股权承担保证受让责任;三、被告一白若天向原告赔偿五千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第三人广州星乐艺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14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4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