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36号
范铁石(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书院村6组7号附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毅麟与被告范铁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范铁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毅麟清偿货款5212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2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还之日止;
二、被告范铁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毅麟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毅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原告黄毅麟负担63元,被告范铁石负担1348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