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16号
严向阳(住湖北省汉川市新堰镇光明一村57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骏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向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骏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向阳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车辆委托服务协议》于2024年6月11日解除;二、被告严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骏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粤AD94X2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E200429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DCH91GXEA127474)的机动车所有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的过户和登记手续,办理该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严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度的有偿服务费1560元;四、被告严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粤AD94X2号车辆的交强保险费1850元、车船税42.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严向阳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