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70号
张晓末:
本院受理原告许启芳诉被告张晓末(住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八甲村六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56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0650元、残疾赔偿金144180.4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5930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56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46355.06元、交通费3060元、护腰用具337.56元、鉴定费32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48、83005449)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