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218号
肖玉梅:
原告林春茂诉被告曹辉、肖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218号】,因被告肖玉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肖玉梅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曹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42250元及利息14446.26元,并以24225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林春茂。
二、被告曹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林春茂。
三、驳回原告林春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64.6元,由原告林春茂负担6311.6元,被告曹辉负担4053元。财产保全费3802.3元,由原告林春茂负担2315.3元,被告曹辉负担1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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