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170号
陈桂陹、杨素兰、张杏雪、陈泳、陈庆诚、林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鼎升与被告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桂陹、杨素兰、陈庆心、张杏雪、陈泳、陈庆诚、林云、林思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39.6元由原告负担。因第三人陈桂陹、杨素兰、张杏雪、陈泳、陈庆诚、林云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