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61号
广东中明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乌记、叶钦思: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海军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叶钦思、谢派旭、陈乌记为(2023)粤0105执17936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叶钦思在未缴纳出资额2895.78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3)粤0105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中明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谢派旭在未缴纳出资额2782.22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3)粤0105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中明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陈乌记对本裁定第三项确定的谢派旭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申海军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