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399号
陈金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苪与被告陈金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代办费用21000 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4月3日起算,以21000 元作为本金按照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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