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685号
陈立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君诉被告陈立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立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晓君支付35000元,并从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李晓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陈立恒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李晓君预交,原告李晓君同意由被告陈立恒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晓君。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