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24号
赖玉华、卢梦凡:
本院受理原告周汉军诉被告赖玉华、卢梦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赖玉华、卢梦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汉军偿还本金736890.75元、利息17658.4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05%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周汉军;二、驳回原告周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汉军负担受理费3338元,由被告赖玉华、卢梦凡负担受理费11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周汉军预交,被告赖玉华、卢梦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1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至本院。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