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1号
阮丽香、深圳保合天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广州市大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深圳保合天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阮正泉、阮丽香的(2024)粤0105民初800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王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61.3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郑晶晶(电话020-83005368、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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