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524号
郑兴颖: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飞诉被告郑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6524号],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无法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郑兴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雪飞偿还借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郑兴颖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张雪飞预缴,被告郑兴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前述应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张雪飞。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月 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