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39号
刘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邦勇经营部诉被告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6439号],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无法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刘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邦勇经营部支付货款63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4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月 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