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131号
邱昆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邱昆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内容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邱昆明向原告李刚赔偿停运损失30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昆明承担。经原告同意,被告邱昆明在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时将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