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433号
刘瑶、曾蜜:
本院受理原告颜楚滨与被告刘瑶、曾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8869元及逾期利息5226.56元(逾期利息以388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并直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4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联系人:余胜男、李敏仪(电话020-830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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