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858号
麦俊洲:
(2024)粤0105民初8858号原告温日祥诉被告麦俊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分别以400000元自2023年2月9日起、以300000元自2023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其中利息扣减已支付的55000元);
二、如被告届期不能清付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星趣西三巷15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435.8元(其中受理费5907.9元、财产保全费4527.9元) ,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二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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