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97号
陈东: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3397号原告刘伟明诉被告陈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伟明支付劳务报酬49000元、报销款14500元及利息(以6350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24元,由原告负担136.5元,被告负担1387.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 八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