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60号
四川享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旅划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享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四川享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260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四川享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旅划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款项426620元;
二、被告四川享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旅划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21186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旅划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46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9231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