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52号
彭厅、彭定国:
本院受理原告洪翊华诉被告彭厅、彭定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彭厅、彭定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服务费23800元及违约金7140元给原告洪翊华。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7元,由被告彭厅、彭定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