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29号
罗晓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荣、张义翔与被告罗楚玲、罗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晓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荣、张义翔支付货款本金238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81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荣、张义翔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李敏、陈嘉欣 83005499、8300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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