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44号
冯淦: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伟诉被告冯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344号],因被告冯淦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冯淦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冯淦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志伟偿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61.07元,由被告冯淦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郑志伟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261.0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联系人:赵洋洋、吴海茵(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