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249号
林宇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欣诉被告林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249号],因被告林宇东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林宇东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林宇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晓欣偿还借款75000元,并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朱晓欣;
二、驳回原告朱晓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5元,由被告林宇东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朱晓欣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76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联系人:赵洋洋、吴海茵(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