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00号
广州市永利汇桑拿浴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华诉被告刘朝彬、广州市永利汇桑拿沐足有限公司海珠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永利汇桑拿沐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24)粤0105民初800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广州市永利汇桑拿沐足有限公司海珠第一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满华支付货款51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广州市永利汇桑拿沐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满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郑晶晶(电话020-83005368、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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