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26号
林良荣(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长征村长征操场路50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626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良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388.3元、垃圾处理费3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良荣负担,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无须返还受理费,被告林良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