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407号
陈武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创明诉被告陈武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407号】一案,现因被告陈武雄(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占梨村朝扬区寨前新片17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陈武雄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4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陈武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创明支付货款65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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