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230号
梁达培(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海逸街7号一楼10号房江南中街公共集体户):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凯铭与被告梁达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416.24元及逾期利息12.44元(以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为 12.44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2日10: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八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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