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70号
广东恒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613号五楼529之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冠义与被告广东恒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班组工程款(工人工资)3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次诉讼费1250元;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次律师费3000元;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欠利息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10 日28万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为5.04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14: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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