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60号
章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章小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赔偿款项2799.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小强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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