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277号
董兰: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董兰、被告刘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160000元、利息170580.4元、逾期罚息111449.25元、复利15161.65元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并从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如被告董兰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刘云青名下且设定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201号星河湾荟心园6栋2座202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云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董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58元,由被告董兰、被告刘云青共同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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