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72号
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支行与被告范斯宁、被告赵京华、被告赵仪涛、被告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范斯宁、赵京华共同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605854.25 元及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3459.05元);2、请求判令被告赵仪涛、被告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范斯宁、被告赵京华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览秀中街3号703房在本案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范斯宁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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