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650号
何平: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650号原告刘德成诉被告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338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4年5月27日为3361.7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何平(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马溪河村9组211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