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46号
吴家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吴家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