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44号
刘海金:
本院受理原告谢海珠、曾艳眉诉被告刘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海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海珠、曾艳眉清偿借款本金33000元,并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利息给原告谢海珠、曾艳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6.97元,由被告刘海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