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37号
肖望平:
本院受理原告曾建平诉被告肖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望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870000元,并支付以18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3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曾建平;二、驳回原告曾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24109元,由被告肖望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