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93号
杨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董清泉、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清泉、杨春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3737.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利息55408.09元、罚息23782.43元、利息复利8183.67元,从2023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如被告董清泉、杨春燕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有权以董清泉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越秀区广源路清水塘东街10号102房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254元,由被告董清泉、杨春燕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