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320号
广州辉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宏兵:
本院受理原告何绍勇诉被告广州一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辉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宏兵、卢仲奇执行异议之诉的(2024)粤0105民初8320号案,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2024)粤0105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裁定,不得追加原告为(2019)粤0105执12800号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广州辉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兵,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自编8号之六102房)和朱宏兵(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汪桥镇干南街沿河巷5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308172470)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辉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朱宏兵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郑晶晶(电话020-83005368、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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