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311号
赵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春委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两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李春委为(2018)粤0105执4629、463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大禾资产投资经营(广州)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权由李春委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7、83005505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