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71号
张海鸥(福民乡志诚村6组44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婷诉被告张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771号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海鸥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200元(以1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现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即3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10 83005388)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