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858号
广东兴广城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2024)粤0105民初8858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鑫洋图文服务中心诉被告广东兴广城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356.9元,并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在被告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八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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