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29号
叶初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乡村丫头鞋业经营部诉被告叶初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初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乡村丫头鞋业经营部支付货款681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815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3.8元,由被告叶初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