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01号
庄伟静: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诉被告庄伟静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庄伟静(住所地广东省梅丰县城东镇桥东社区机关四区227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庄伟静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庄伟静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的差额5620.77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庄伟静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2023年1月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827.7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庄伟静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2023年1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475.66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庄伟静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2023年1月失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47.57元;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庄伟静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的工会费7.37元;六、驳回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八月八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