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71号
谢英、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双、谢英、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574元,并从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78574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
二、被告赵双、谢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4.4元,由被告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赵双、谢英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赵双、谢英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