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36号
王涵:
本院受理原告郑铃萍诉被告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铃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郑铃萍;二、驳回原告郑铃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3元,由原告郑铃萍负担333元,由被告王涵负担23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郑铃萍预交,原告郑铃萍同意由被告王涵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300元直接向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