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48号
宇鲲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米研社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宇鲲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宇鲲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米研社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96236.32元,并以296236.3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不超过92700元为限);二、被告宇鲲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米研社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米研社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998元,(其中受理费7434元、财产保全费2564元),由被告宇鲲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负担8231元,由原告米研社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经办人:刘婉、赵秋蕙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