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65号
倪智飞、吴烨:
本院受理原告梅飞力与被告广州市恒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吴甜、倪智飞、吴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倪智飞、吴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倪智飞、吴烨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得执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号富丰广场3座701房变价款中原告梅飞力所享有的一半变价款份额。二、驳回原告梅飞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