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23号
李琪琪、陈彩丽、徐翠: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23号原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琪琪、陈彩丽、徐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李琪琪(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新湖村委新光村北门横巷14号)、陈彩丽(女,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街道中山路146号5栋401房)、徐翠(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鳌溪镇胡家巷112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琪琪、陈彩丽、徐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琪琪、陈彩丽、徐翠向原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8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琪琪、陈彩丽、徐翠向原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以22803.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58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2元,由被告李琪琪、陈彩丽、徐翠负担590元,原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42元。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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